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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令
發布日期:2015-10-10  瀏覽次數:0
飲酒行令,是中國人傳統的飲酒方式。它既是一種烘托、融洽飲酒氣氛的娛樂方式,又是一種文化存在。中國的酒令內容包羅了詩歌、謎語、對聯、投壺、舞蹈、下模、游戲、猜拳、成語、典故、人名、書名、花名、藥名等方面的知識。在某種意義說,酒令是一種小型的趣味文化的百科全書。
  酒令起源于何時,現已無法考證。據宋朝人宣革《酒譜.譜令十二》說:“《詩.雅》云:“人之齊圣,飲酒溫恭。又去既立監之,或佐之史。然則飲之立監史也,所以已亂而備酒禍也,后世因之有酒令。”賣革的意思是說,酒令在周代是監督飲酒者不得悖越酒禮的“仲裁人”。對此,清朝人郎廷極在《勝飲編》中說“監史之設,本以在席之人,恐有懈倦失里者,立司正以監之也,后人樂飲,遂以為主令之明府,則失禮意,多矣。”顯然,后世的酒令官是在周代監史的基礎上演變而來的。
  雖說酒令的緣起很早,但作為一種通行的飲酒習俗是至唐朝才蔚成風氣。當時的酒令官稱作“明府”。唐皇甫松編寫的《醉鄉日月》中就提到“明府之職,前輩極為重難,蓋二十人為飲,而一人為明府,所以觀其斟酌之道,每一明府管骰子一雙,酒杓一只”。明府之外還需設“律錄事”和“統錄事”。由于“律錄事”是直接行酒令的,因而對他的要求頗高。凡充光律錄事的人需具備善令、知音、大戶三個條件。善令,是指于詞令,能及時編制酒令;知音,是指懂得音律知識;大戶,是指酒量大。“胱錄事”的職責與律錄事又有所不同,他主要是維護酒席秩序糾察違犯酒律的行為,由于胱錄事秉公執法,故以選“剛毅木訥之士為之”。至于作為娛樂活動形式的酒令,其內容豐富多彩,多為后世所仿效。經宋元明的發展及至清朝酒令形式超于完備。
  自唐至清,有關酒令的著述,大約有《醉鄉日月》中的小酒令(已佚),宋朝李薦《罰爵典故》、宣革《酒譜》中的《酒令十二》、元朝人曹繼善《安雅堂酒令》。
  明朝人表宏道《觴政》酒令十六則、哀福征《阻陣譜》、巢玉《嘉賓心令》、田藝衡《醉鄉律令》、《小酒令》等,清人俞敦培的《酒令業鈔》可設是集唐朝以來酒令著述之成。該書依據酒令的內容、性質及其適應范圍,把酒令分為古令、雅令、通令、籌令四大類。實際上,古令可分別劃入其它三令,因為它并無特定的含義,僅是就漢唐迄明,針對清朝而言的“古”。